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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:何为患者隐私 如何防范侵权

发布时间:2025-06-09 16:26 本文来源: 党政办


今年5月是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按照2025年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部署要求,国家卫生健康委聚焦“患者隐私保护”主题,推动各地、各单位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。本期,围绕卫生健康权责,从不同角度阐述民法典之于推进医患关系法治化的重要性。

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那么,何为患者隐私?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,又当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风险呢?

一、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

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,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质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然要了解患者的各种信息,有时甚至需要接触患者的身体、介入患者的生活。因此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重视并落实患者隐私保护规定极为重要。在医疗场景中,患者隐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。

(一)患者身份信息。患者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生物识别数据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等可以用于判断身份的信息,均属于患者隐私。对于精神障碍患者、传染病患者等来说,为保护其不受歧视,其身份信息保护更应受到重视。对于艾滋病患者等来说,其身份信息保护的对象还应扩展至其亲属。

(二)患者健康信息。患者的身体状况、既往病家族病史、医学检验数据、基因检测数据、诊断信息、治疗信息等健康相关的信息均属于患者隐私。患者健康信息一般不愿为他人知晓,依法受到保护。

(三)患者身体隐私。基于医疗目的,患者有时需要暴露身体乃至隐私部位,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的身体隐私可以被无视。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身体隐私,避免无必要的暴露,更不能非法触碰或窥视患者身体。

二、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

在医疗活动中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,极有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。

(一)不当收集、使用、处理患者信息。例如,询问、记录与诊疗活动无关的患者信息;允许其他患者或者无关人员旁观诊疗过程;在候诊系统中完全显示患者姓名,或通过广播呼叫患者姓名;对住院病历、化验单等管理不严,允许无关人员任意翻阅。

(二)未经许可擅自交易患者信息。例如,未经许可,将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分享给保险公司、中介公司等利益相关方,造成患者隐私泄露,干扰患者正常诊疗和生活。

(三)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患者病历资料。例如,未经许可,在自媒体上公开患者病历资料。

(四)未经许可擅自公开传播诊疗过程。例如,未经许可,在自媒体直播平台直播患者手术。

(五)在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中暴露患者隐私。例如,未经许可,在新闻报道中公布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;未采取匿名化措施,在论文论著、公开讲座、学术研讨中泄露患者隐私。

(六)在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。一方面,教学医院需承担临床教学任务,但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,或有无关人员参与的,都可能构成侵权。另一方面,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中采用的直播手术等方式,也有可能因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、传播范围与同意不一致等构成侵权。

(七)不当接触、窥视患者身体。例如,无诊疗必要,编造理由,假借身体检查接触或窥视患者身体。

三、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

医疗机构应当牢固树立患者隐私保护意识,将其作为医疗活动和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。

(一)建立患者隐私合规审查机制。在患者信息收集、使用、处理等方面,应建立规范化、标准化流程,明确范围、内容、程序和方式;在候诊、就医、检验、住院等方面,应改变可能泄露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的做法;对于查体等诊疗活动中必要的身体接触,应作出书面规范并提前告知患者;对于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等活动,应纳入患者隐私保护的规范要求。此外,应通过持续的患者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,提升医务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的认知水平。

(二)尊重和保护患者自主权。在开展教学、科研、观摩等可能影响患者隐私权的活动前,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可能涉及的内容,包括性质、范围、参与人员等,并取得患者同意。患者无法表达意愿的,应取得其近亲属同意。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后,应严格按照告知内容开展活动,不得任意扩大参与人员范围或者改变活动方式。

为医学研究目的使用患者病历资料和相关信息的,应依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,并符合相关伦理要求。

应畅通投诉渠道,方便患者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投诉。对于患者的投诉,应及时调查处理,并将结果反馈给患者。

(三)加强病历资料管理。应建立严格的病历管理制度,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、医嘱单、检验报告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。在电子病历得到普遍推广应用的当下,还应采取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,防止电子病历资料的泄露和不当使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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